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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巢湖一工厂私自改装电表“偷电” 公司法人犯盗窃罪被判13年

来源:发布日期:2018-06-14浏览量:1231

  

  网络配图

  近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窃电案,巢湖市一灯塔耐磨材料厂擅自改装电表偷电,涉案金额达331万元,法院判定该公司法人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

  2015年4月27日,合肥巢湖市供电公司用电检查人员对一灯塔耐磨材料厂进行现场用电检查,发现该户计量电表铅封异常,有人为动过的痕迹,随即检查人员现场封存了电表。

  次日,供电公司检查人员、用户法人丁某及公安部门一起前往省电科院鉴定电表,发现电表集成电路被人为加装3个电阻,电表误差达到﹣91%,严重超出误差范围。但是丁某拒绝签字并否认是他所为。由于涉案金额达331万元,供电公司将案件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接着,公安部门进行了大量的调查认定工作。2017年9月15日,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有罪认定并判处有期徒刑13年。丁某不服,提出上诉。

  2018年6月,安徽省高院作出终审裁定,犯罪嫌疑人丁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生产过程中窃取电能,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且数额特别巨大,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了解,《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供电企业对查获的窃电者,应予制止,并可当场中止供电。窃电者应按所窃电量补交电费,并承担补交电费三倍的违约使用电费。拒绝承担窃电责任的,供电企业应报请电力管理部门依法处理。窃电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供电企业应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违约用电和窃电都属于电力客户的失信行为。若窃电,供电公司会登记其失信行为,并作为失信记录报送至征信服务平台,作为金融机构联合惩戒的重要参考依据,会在征信报告中留下一笔。目前,国网浙江、福建、冀北、河北、上海、湖南、山东电力等单位已相继和中国人民银行签订合作协议,将电力客户失信信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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